项目名称 | 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用村*批桉原木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3 | ||
挂牌起止时间 | ****年**月 **日**:**—****年**月4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姓名) | |||
联系人 | 梁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会议纪要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 |
标的信息 | |||
标的名称 | 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用村*批桉原木 | 存放地 | 防城港市防城区 滩营乡高速口堆场 |
面积 | 约****立方米 | 树种 | 桉原木 |
权属类型 | 国有 | 林木所有权人 | |
权属证明文件 |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 | ||
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防城港市港口区中林达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 ||
其他描述 | 1. 林木类别、状态及林地位置、地形地貌等详见防城港市港口区中林达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所出具的《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旅投资有限公司巨尾桉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所载,相关项目资料可在交易所查阅。 2. 转让标的为桉原木,木材长度规格约2.6米,尾径规格约***,详见附件7:原木交易销售清单。 | ||
交易信息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元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元 |
履约保证金(元) | 无 | 交易服务费 | 按受让申请书 约定收取 |
交货开始日期 | 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 交货截止时间 | 详见附件7 《原木交易销售清单》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成交**。转让标的为桉原木,标的的数量、树种、储存情况、标的现状等情况介绍由转让方提供,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自行勘验。公告列示的数量等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如数量与公告列示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标的成交**。 2.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6)。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应当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致,不*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成交签约。成交后,受让方凭报名纸质资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签约地点: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4.标的交割。成交价款足额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凭成交价款转账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标的交割并签署交割单。转、受让方签署交割单前应当对需要清运的标的进行清点确认,避免清运过程中因清运标的有误产生纠纷,清点确认后才能签订交割单,签订交割单后**日内,受让方须完成标的清运工作。因受让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合同》期限不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运输责任。运输标的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运输等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因违反有关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费用承担。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和交付,成交价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确认的原木数量交货价。因核验计量费、包装装载费、运输费、伐区道路维修费、受让方需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不包含在成交**中,该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税费承担。本次交易行为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在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约定。 | ||
报名起止时间 | ****年**月 **日**:**—****年**月4日**:** | 交易方式 | 加价竞价 |
增价幅度 | 人民币****元/次 | 自由竞价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5日**:** |
延时竞价起始时间 | ****年**月5日**:**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价款支付时间及要求 | 1.交易保证金支付:意向受让方须于****年**月4日**:**前,将交易保证金交至交易所指定价款划入账户。 2.转让价款支付:*次性付款。竞价成交之日起3日内*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价款划入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3.交易服务费支付:交易所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所无法通过以上方式收取的,则受让方须在交易所通知交纳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次性将交易服务费足额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价款划入账户 | 账号:**** **** **** **** ** 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沙分社 | ||
附件下载 | |||
交易所联系方式 | |||
报名、技术咨询 | 何经理 | ||
联系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早上:8:**-**:**,下午:15:00-18:**(节假日除外) | ||
监督电话 | ****-******* | ||
交易所地址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号宏桂大厦 | ||
报名须知 | |||
*、风险提示 (*)实际数量与公告列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标的成交**。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及“附件下载”中的有关材料, 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向转让方咨询,或者到标的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及标的所在地核实相关权属问题,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因本次交易标的具有市场风险投资性质,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以各种理由(如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索要赔偿(补偿)、阻挠林木运输、林木实际数量与公告列示数量不符、市场**变动、交通运输纠纷、水泥硬化道路的赞助费等其他额外费用等,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 (*)意向受让方*旦参与交易(报名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己充分了解标的瑕疵问题,承诺接受信息公告和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己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各项缺陷),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切交易风险。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置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交易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所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对于与(意向)受让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交易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涉及现场踏勘的,需在踏勘条款中约定: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报名注意事项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在报名截止日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申请书》、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交易保证金交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资格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 并按**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报名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做退回处理。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岀现以下行为之*者视为违约,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如该违约情形是在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现的,还须扣除转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各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6.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扣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旦有意向受让方(无论是否为优先权人)应价,交易所则不予扣除未应价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竞价成交,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前,若因转让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受让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受让方不得向交易所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转让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交易所无关,受让方仅有权要求交易所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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